兴化一女子起诉与同性恋丈夫离婚 获法院支持
时间:2018-08-24 15:21出处:资讯阅读:82
小李、莉莉都是90后。今年年初,小李与莉莉经人介绍相识相恋。在小李父母催促下,两人很快结婚。婚后不久,莉莉发现丈夫行为异常,丈夫对她不冷不热的,却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。
婚后第39天,莉莉偷偷跟踪小李,发现他进入某小区的一套民宅。莉莉撞开门后,发现丈夫和一个男人睡在一起。震惊、羞愤之余,莉莉向兴化法院起诉,要求离婚。
诉讼期间,莉莉提出,小李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,违反了《婚姻法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的规定,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。因此,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并要求小李赔偿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。
小李不同意离婚。他说,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《婚姻法》有关规定,也没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。我国法律关于一夫一妻、夫妻相互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,不适用于同性恋行为。因此,不能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,不同意离婚,更不同意赔偿原告莉莉损失费50万元。
最终,莉莉与小李在法院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:小李同意与莉莉离婚,并赔偿莉莉5万元。
法官释法
从表面上看,小李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,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,似乎并不违反《婚姻法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。其实不然,我国《婚姻法》第4条明文规定: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小李在婚前与他人有同性恋行为并同居,婚后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。因此,夫妻之间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第三者,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。不论其在同性恋关系中扮演的什么角色,是单性恋还是双性恋,这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,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。在客观上导致了婚姻关系感情基础的丧失和关系解体。双方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,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。
综上所述,小李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《婚姻法》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的规定,应当认定属于触犯《婚姻法》第32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如经调解无效,应判决准予离婚。
同性恋关系算第三者吗,对于同性恋,你们怎么看?